什么叫做结算低价 (一)

什么叫做结算低价

贡献者回答结算低价是指在进行交易或合作时,最终结算的实际价格低于原定价格或预期价格的情况。以下是关于结算低价的详细解释:

定义与背景:结算低价通常出现在商业交易、工程项目或其他合作项目中。双方在进行业务合作时,会基于市场行情、合同条款、成本估算等因素确定一个初步的价格或预期价格。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成本优化、效率提升等多种原因,最终结算的实际价格可能会低于原定价格。

对买方的影响:对于买方而言,结算低价意味着获得了更为优惠的购买价格,有助于节约成本或获取更多价值。

对卖方的影响:对于卖方来说,结算低价可能是通过优化成本、提高效率等方式实现了利润的最大化。这要求卖方在市场竞争中更加精细地管理成本和提升效率。

应用场景:在工程项目中,结算低价可能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材料成本的降低等方面,有助于减少整体成本开支。在其他商业交易中,结算低价也可能成为双方谈判和协商的重要议题。

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结算低价并非指所有情况下的价格低于预期或标准价格,而是在特定的交易或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实际最终结算价格低于初始预期或协议价格的情况。因此,在进行结算时,确保透明性和公平性是非常重要的,以避免任何可能的纠纷或误解。

综上所述,结算低价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现象之一,对于买家和卖家来说,理解并妥善处理结算低价有助于实现更好的商业合作和共赢的局面。

什么样的价格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二)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 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 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 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 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 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明显不合理低价的法律解释 (三)

贡献者回答合同法失效后,原第七十四条的内容现规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相关内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根据其规定应解释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

转让价格没有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哪些情形下合同可变更 (四)

贡献者回答合同可变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定义: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导致合同的内容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即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情形示例:如将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误解为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标的物,或者对合同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关键条款存在误解。

显失公平的合同:

定义:显失公平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当事人的没有经验、急迫需要等不利情况,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情形示例:如一方当事人以极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购买或出售标的物,或者要求对方承担不合理的义务。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当事人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行为。情形示例:如通过虚假宣传、伪造数据等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或者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定义: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这种危难处境可以是经济上的、生活上的或其他方面的。情形示例:如在对方资金、货物等情况下,利用对方的无助和困境,迫使对方以不合理的条件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述情形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低价合同定义,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