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坐牢出来还钱吗 (一)

职务侵占坐牢出来还钱吗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坐牢出来后仍需还钱。具体解释如下: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行:执行完刑罚后,犯罪人仍需承担返还侵占财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即坐牢是对其刑事行为的处罚,但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

法院追缴与退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者,法院将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财物,或要求其退还侵占的财物。这是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民事诉讼途径:若追缴与退赔后仍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受害者有权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进一步赔偿。法院将依法受理此类案件,并作出相应判决。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者在坐牢承担刑事责任后,仍需承担返还侵占财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职务侵占怎样能不坐牢? (二)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的财产数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达到立案标准公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职务侵占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职务侵占行为虽然入罪但是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不予起诉等的情形,那么利用职权侵占了属于单位财物行为的职员,就一般并不会坐牢。 一、职务侵占怎样能不坐牢

1、职务侵占的财产数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可能不用坐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2、达到立案标准公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职务侵占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可能不用坐牢

职务侵占入罪需要满足的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3、职务侵占行为虽然入罪但是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不予起诉等的情形可能不用坐牢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规定具体如下: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属于公诉案件,一旦构成规定的条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争取在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等方面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情节不严重,被判处缓刑不投监执行刑罚也是有可能的。

2、职务侵占罪的一般处罚规定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某职员利用自己的职权,侵占单位的财物,且被侵占财物的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那么该职员就涉嫌犯了职务侵占罪。单位在发现自己的员工涉嫌犯了职务侵占罪等的公诉案件之后,需要将案件交给公安机关来处理。

宋喆怎么坐的牢 (三)

贡献者回答宋喆因犯职务侵占罪而坐牢。具体原因如下:

职务侵占行为:宋喆在担任王宝强经纪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王宝强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法律程序:2017年9月13日,宋喆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9月26日,王宝强方声明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宋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0月18日上午,宋喆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开庭。2019年6月4日,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宣判,被告人宋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总结:宋喆的牢狱之灾是对他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警示,提醒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要为了一时的私欲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职务侵占1万5会坐牢吗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职务侵占1万5会坐牢。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是其量刑标准: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衍生问题:

现实中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比较容易混淆,那么两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职务侵占坐牢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黑律帮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