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走私犯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

以公司名义走私犯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优质回答刑法不仅将自然人规定为行为主体,而且将单位规定为部分犯罪的行为主体。由单 位作为行为主体所实施的犯罪,称为单位犯罪。一般来说,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 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 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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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腾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邱帅,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日用百货等物品。2017年下半年,邱帅作为美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他人共谋,以美腾公司的名义从韩国走私化妆品,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自2017年8月至11月,邱帅与高爱红共谋,由美腾公司员工用高爱红提供“水客”的护照信息,注册韩国免税网站会员账号,美腾公司使用上述账号通过网络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高爱红安排“水客”在韩国仁川码头将定购的化妆品提货后,以夹带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在石岛等口岸通关入境,高爱红再通过快递将化妆品邮寄到美腾公司入库,邱帅根据提货、带货情况与高爱红结算费用。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美腾公司与高爱红共同走私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815.2166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28.2741万元。

在此期间,邱帅与周静共谋,述方式从韩国夹带化妆品在威海等口岸通关入境。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美腾公司与周静共同走私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11.8675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71.1691万元。

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黄亨平律师解答:

美腾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邱帅分别与高爱红、周静共谋,逃避海关监管,由二人组织“水客”以夹带方式将韩国化妆品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美腾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走私普通货物的共同犯罪中,美腾公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爱红、周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黄亨平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业多年,办理了大量案件,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

走私案件认罪认罚的可以要求取保候审吗 (二)

优质回答走私案件中,涉及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申请取保候审,答案并非统一,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法律赋予的权利人主要包括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则较为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确定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首先,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其次,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后,不致对社会造成危险。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即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走私案件中的认罪认罚者是否能够申请取保候审,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符合条件者,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请,有较高概率获得批准。反之,则需要接受司法机关的羁押措施。法律在此提供了灵活的制度安排,旨在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

海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海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如下:1、走私犯罪案件。例如: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及其他方便的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武装掩护走私以及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案件;2、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关缉私案量刑标准 (四)

优质回答针对海关缉私案件,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多方面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如海马等,量刑标准尤为严格。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此类物品,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3、其他相关规定:

(1)对于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使偷逃应缴税额不大,也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

这些标准旨在严厉打击走私犯罪行为,保护国家珍稀资源,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边境安全。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还会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如是否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否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是否教唆利用特殊人群走私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

走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国际视角,具体内容如下:

1、走私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合法企业的利益,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影响宏观经济稳定。

2、非法武器、毒品的走私,加剧地区暴力犯罪,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挑战社会治理效能。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害废物的非法跨境运输,破坏生物多样性,污染环境,违背可持续发展目标。

4、走私犯罪往往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跨国犯罪交织,成为全球安全治理的重大挑战。

自首与立功在缉私案件中的法律价值,具体内容如下:

1、自首不仅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悔过之心,也节省了司法资源,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2、协助侦破案件、揭发他人犯罪,既能减轻自身刑责,也是对正义事业的贡献,有助于重塑个人价值观。

3、根据自首与立功的程度,司法机关可在法定刑罚范围内酌情减轻处罚,体现了“坦白从宽”的传统美德。

4、自首与立功政策的普及,向潜在犯罪分子发出信号,即主动交代、积极配合才是出路,有助于降低犯罪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

明确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物品、逃避关税检查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本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一条

对走私行为设定了罚款上限,同时规定了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其他用于实施走私行为的工具、设备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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