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一)

答法律分析:销售的化妆品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根据情节的轻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能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则需要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伊尔美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伤残诉至法院被判巨额赔偿 (二)
答伊尔美因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伤残,被诉至法院后确实被判巨额赔偿。以下是关于此事件的具体分析:
伊尔美集团背景:
伊尔美集团创建于2009年,旗下包含多家子公司,官方声称是集研发、教育、市场和美容文化传播于一体的大型企业。然而,集团旗下子公司存在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广州伊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罚款。
虚假宣传与产品问题:
伊尔美集团声称其主打祛斑产品能彻底去除雀斑,但据医生和专业人士指出,其祛斑技术并不能达到这一效果。伊尔美韵雪肌美颜套等主打产品备案信息显示,它们仅属普通化妆品,不具备特殊用途的祛斑效果。消费者使用产品后不仅未见效果,反而出现皮肤问题,这与伊尔美的宣传严重不符。
消费者受损情况:
在张女士和胡女士等案例中,伊尔美集团的美容服务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造成了皮肤损伤,甚至导致消费者伤残。
法律诉讼与赔偿:
受损消费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伊尔美集团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判决其向受损消费者支付巨额赔偿。
行业影响与未来展望:伊尔美集团的经营和产品宣传问题引发了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对美容行业的合规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伊尔美集团如何应对这些质疑,调整市场前景和产品合规性,将直接影响其能否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
虚假宣传怎么处罚? (三)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行为,不仅需要负担行政处罚的后果,还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2018年实施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修改。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 (四)
答法律主观:
只要经营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那么消费者就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并且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数额。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二、欺诈消费者行为有哪些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权益1、知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2、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3、人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赔偿标准为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三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张曼玉周迅因玉兰油涉嫌虚假宣传被起诉 (五)
答打假人林枫因玉兰油涉嫌虚假化妆品宣传,将代言该品牌的影视明星张曼玉和周迅起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据天津网报道,10月10日,《玉兰油涉嫌误导消费者被查》一文披露,玉兰油特效修纹眼霜和玉兰油亮肤紧致霜因虚假宣传被工商和平分局介入调查。调查发现,玉兰油特效修纹眼霜在宣传中使用了广告禁用词语,违反了《化妆品命名管理规定》;而玉兰油亮肤紧致霜宣传的淡斑功效未经特殊化妆品相关认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因此,这两种产品被立案查处,并要求销售该产品的津汇广场立即下架。
在工商和平分局调解时,玉兰油厂家的律师亲自到天津,并同意退货及合理的经济赔偿和交通补偿。然而,消费者认为玉兰油的失误并非无意,而是故意欺骗消费者。林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津乐汇退还货款1220元,并作出1倍赔偿。同时要求张曼玉、周迅向消费者道歉。
此案件距林枫起诉吴孟达的事件不到一个月,明星虚假代言在我国屡见不鲜。消费者购买代言产品是基于对明星的喜爱和信任,如果明星不改正违法行为,林枫表示将用法律武器为消费者维权。
关于津汇购物广场被列为第一被告一事,津汇广场副总经理表示,此诉讼是因玉兰油厂家赔偿问题未与消费者达成一致导致。玉兰油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回应称,所有产品均通过国家相关检测和认证,产品质量无问题。特效修纹眼霜中的“特效”二字系包装排版问题,注册原名应为特护。至于亮肤紧致霜宣传的淡斑效果,会向上级反映后处理。
消费者质疑网站上宣传也是排版错误。从玉兰油官网看到,特效修纹眼霜和亮肤紧致霜的宣传仍存在问题。此外,不同消费者购买的同款眼霜产地不同,引发更多质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天津网将继续追踪报道。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化妆品虚假宣传如何赔偿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黑律帮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