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钱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钱

###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详解

职务侵占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对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转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它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即构成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究竟是多少钱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立案标准的法律界定

基本立案金额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侵占财物的数额来判定。具体来说,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这是职务侵占罪最基本的立案金额标准。

特定情形下的立案标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侵占数额未达到三万元的标准,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应予以立案追诉。这些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曾因贪污、受贿、侵占等违法行为受过党纪、行政处分;二年内因贪污、受贿、侵占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共同犯罪中职务侵占犯罪的主犯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导致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公司、企业等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立案标准的司法实践

数额标准的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三万元是基本的立案金额标准,但这一标准并非绝对固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形势等因素,在具体数额标准上有所调整。此外,对于职务侵占数额的认定,除了考虑金额本身外,还需要综合考量侵占的手段、次数、持续时间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量刑标准的综合考虑

在量刑时,法院同样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除了侵占数额外,还包括犯罪情节、危害后果、退赃退赔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例如,多次侵占、侵占重要财物或者给公司、企业等单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即使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也可能构成犯罪并受到严厉制裁。同时,对于自首、立功、积极退赃退赔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

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并非单一固定,而是根据侵占数额以及特定情形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定的。三万元是基本的立案金额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可能因地区差异、犯罪情节等因素而有所调整。同时,在量刑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刑罚。因此,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和量刑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作为公民和企业员工,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河北省职务侵占罪八万多量刑标准 (一)

贡献者回答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的。 因不清楚具体情况,请参考:职务侵占罪百科名片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二)

贡献者回答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案中,王某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观目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本案王某将骗取的公司资金,交给自己父亲和存入银行,足以说明他的主观目的是想该笔款占为己有,无归还的意思。

职务侵占罪须哪些构成要件? (三)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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