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2015年真题

刑诉法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学科,其考试题目往往涵盖了刑事诉讼法的各个方面,旨在检验考生对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2015年的刑诉法真题是一套具有代表性的试题,它不仅反映了当时刑诉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也考察了考生对刑诉法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的理解。下面,我们将根据2015年刑诉法真题的内容
- 1、2015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执行
- 2、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真题(非法学文字版)
- 3、刑事诉讼法学求答案
- 4、(2015年真题)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刑诉法2015年真题的相关问答
2015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执行 (一)
贡献者回答05/37.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
【答案】A(本题答案没有变,但是BC两个选项的依据变化了)
【原解析】首先,人民法院的执行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人民法院核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无罪或免除处罚的判决、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所以A选项正确。
其次,公安机关的执行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查。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关于选项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应当是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
再次,监狱和看守所的执行范围。(见上文)看守所负责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及送交执行时余刑在1年的有期徒刑的执行。另外,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关于选项C,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的有期徒刑的执行,应当是送交执行时余刑一年的有期徒刑的执行,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
关于选项D,不是未成年犯监狱,而是未成年犯管教所,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只有一个为选项A,选项B、C、D都是错误的。
【BC项依据变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该法第25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所以BC选项都是错误的,只是依据变化了。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刑罚的执行机关。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08/95.监狱负责执行的刑罚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答案】ABC(原答案:AB)
【原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由此,本题中王某的有期徒刑15年、朱某的有期徒刑10年都需要由监狱执行,李某的有期徒刑不足一年,由公安机关执行;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所以,依据修改后的刑诉法,李某的刑罚也应该由监狱负责执行。
【综合四个选项】同上题,本题也是综合考查刑罚的执行机关。这样的题目告诉我们,这种相似易混淆的点是命题老师青睐的点。
08/96.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答案】B项仍然不变,另外对周某管制的执行主体由公安机关调整为社区矫正机构。(原答案为B)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本题中周某被判处的是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均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选B.【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做的调整,选项中未提供。
该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所以B仍当选。
02/5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A.管制
B.有期徒刑的缓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CD(原答案:ABCD)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根据规定,属于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据此ABCD皆入选。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AB不在入选。
CD选项可以看原解析。
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真题(非法学文字版) (二)
贡献者回答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的国家铁路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A.赌博的筹码
B.抢夺的财物
C.行贿的财物
D.运输毒品的车辆
3、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后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投入河中,赵某溺水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既遂)
8、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D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一人轻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A爆炸罪B寻衅滋事罪C故意伤害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下列犯罪中,属于结果犯的是()
A.放火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
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6、甲遇红灯停车时,与路人孙某发生口角,甲下车将孙某打到在地,驾车离去。孙某坐在马路上,不听行人劝导,拒绝离开。十分钟后,乙超速驾车经过此处,来不及刹车,将孙某撞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甲构成寻衅滋事罪
C.甲和乙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
D.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17、下列行为中,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是()
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B.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C.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D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
18.甲冒充公安干警,将正在赌博的孙某等四人用手铐铐住,并拿走其赌资及随身携带的财务2万余元,甲的行为认定为()
A.诈骗罪
B.抢劫罪
C.招摇撞骗罪
D.敲诈勒索罪
19、甲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自己私刻的发票章,逃避交付妻子透析费用17万余元,甲的行为()
A.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B.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C.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D.成立紧急避险
20、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该行为属于()
A.牵连犯
B.法条竞合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21.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是()
A.甲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
B.乙对自身肖像的适用权
C.丙因受欺诈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
D.丁被他人打伤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22.下列选项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合伙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个人独资企业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3.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行纪合同
B.协议离婚
C.履行行为
D.抵押合同
24.甲系精神病人,有亲属如下:母亲,75岁,瘫痪在起床;弟弟,48岁,工人;儿子,20岁,在校大学生;女儿,17岁,无业。甲的监护人为()
A.甲母
B.甲弟
C.甲子
D.甲女
25.甲出差,委托同事乙照看其9岁儿子丙,某日乙将丙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出去打麻将,丙在玩耍时将邻居丁打伤。丁的损害应由()
A.甲单独承担责任
B.乙单独承担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承担责任,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6.甲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乙的仓库,提货时发现部分货物丢失。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6个月B1年C2年D4年
27、甲欠乙10万元,时效期间届满未还。乙索要时,甲两个月内偿还,但事后只给了2万元。乙索要余款时,甲以10万元欠款已超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并要求乙偿还之前给付的2万元,下列正确的是()
A、甲应偿还剩余的8万元
B、甲偿还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甲给付的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乙应返还
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2万元,但剩余的8万元可以不偿还
28、甲16岁无业,依靠父母生活。某日,甲向朋友乙借款2万元,用其中的1万元买了包送给男友丙,用200元为自己的手机充值,用余款购买了一张美发店的消费卡,下列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B、甲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C、甲为手机充值的行为可撤销
D、甲购买消费卡的行为效力待定
29、下列选项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
A、添附B、先占C、生产D、遗赠
30、甲下班时误将同事的同款电脑当成自己的电脑带回家,甲对该电脑的占有属于()
A、有权占有B、间接占有C、善意占有D、他主占有
三、简答题:第51-5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5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5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53.简述职务发明的具体类型
5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四、辨析题:第55-56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
55.请对"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56.请对"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再设立"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第57-58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民法理论。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分析
(1)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
(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
5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请问:
(1)本条所称的"胁迫"应该如何解释
(2)有权以胁迫唯有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谁
(3)本条中的"1年"是何种性质的期间
六、案例分析题:第59-6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59.2010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为购买高档手机骗走邻居家3岁的小孩,准备将其卖出,两人将孩子关在城郊一处废弃库房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并安排乙看管孩子,孩子哭闹不休,乙难以忍受,离开库房,弃之不顾,甲得知乙不在库房,就要求乙速回,乙不予理会,最终导致孩子饿死。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如何定罪
(2)乙的行为如何定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60、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偿还,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交给乙,乙出具拮据,载明收到 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因乙的不同意而无效
刑事诉讼法学求答案 (三)
贡献者回答一、单项选择题
1.在“纠问式诉讼”中,诉讼程序的进行主要取决于(B )
A.被害人 B.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官吏 C.被追诉人 D.被害人的近亲属
2.外国人在我国实施犯罪,必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是( D)
A.各国驻华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B.途经中国的各国驻第三国外交代表
C.来华访问的外国元首 D.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
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只能是(B )
A.法人 B.自然人
C.非法人组织 D.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通说认为,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这是因为只有公民个人才能借感官感知案件事实,而法人和非法入团体本身并无这种感知能力。同时,由于了解案件情况而产生的作证义务,是公民个人的法定义务,故意作伪证、隐匿罪证,必须负伪证的法律责任,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则无法承担这种法律责任。因此,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证人
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受“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约束的诉讼主体是(A )
A.公、检、法专门机关 B.被害人 C.被告人 D.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
5.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应当由( D)
A.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C.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D.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
6.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不包括(D )
A.自行回避 B.申请回避 C.指令回避 D.无因回避
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阶段书记员回避的决定主体是(C )
A.审判长 B.刑庭庭长 C.法院院长 D.审判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8.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最早时间是(A )
A.审查起诉之日起 B.审判之日起 C.侦查之日起 D.提起公诉之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9.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原则是,若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原告人的损失(D )
A.可由国家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B.可以其家庭财产赔偿 C.可以其服刑期满后劳动所得赔偿 D.仍只能以被告人本人财产为限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0.下列诉讼阶段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 C)
A.上诉、抗诉期内 B.二审阶段 C.侦查阶段 D.刑事执行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11.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间是(B )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2.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的送达主体是( A)
A.司法机关 B.被告人 C.辩护人 D.自诉人
(2015年真题)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四)
贡献者回答【答案】:B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题的A项,应注意该项中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是“处置”而非“毁坏”。B项则涉及人身权利的侵害或者财物的毁坏。《高法解释》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题的A项中,被告人夺走并变卖手机,属于非法处置的行为,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故A项错误。《高法解释》第175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项中的寻衅滋事就可能造成人身权利损害或者财物毁坏,故B项正确。《高法解释》第17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本题中,C项即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实施的犯罪,故C项错误。对于D项,命题人认为,“非法搜查案中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均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同时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应当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获得赔偿”。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非法搜查罪的犯罪主体也可能是一般主体,如果是一般主体实施了非法搜查,给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侵犯,被害人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题作为单选题,最佳答案应选择B项。而D项存在瑕疵。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刑诉法考历年真题,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黑律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