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串通投标罪的定义
- 二、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 三、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 四、全文总结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和构成

一、串通投标罪的定义
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的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二、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后续相关补充规定,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三是中标项目金额巨大;四是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五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串通投标。这些标准的确立,为司法机关办理串通投标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直接经济损失的界定
在立案标准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这一界定排除了间接经济损失,确保了立案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三、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串通投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也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这种双重侵害性使得串通投标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要件
串通投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即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抬高或压低标价、轮流中标等不正当手段。
主体要件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包括招标人和投标人。就投标人而言,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就招标人而言,则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招标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观要件
串通投标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相关方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四、全文总结
串通投标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通过明确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监督和自律,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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