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职务侵占罪

何为职务侵占罪

### 深入解析:何为职务侵占罪

在现代社会,随着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逐渐受到广泛关注。本文将详细解析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与相似罪名的区别以及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公司”指的是按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则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等;“财物”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设备、现金、电力、煤气、工业产权等。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些人员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也可以是除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此外,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国有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2.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些财物既包括单位已占有、管理的财物,也包括单位有权占有但未占有的财物,如债权等。3.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单位财物的权力。而“数额较大”则是指侵占的财物价值达到一定的标准,通常认为3万元即为数额较大。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职务侵占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别

1. 与贪污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但两者的区别在于主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2. 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上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侵犯的都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但两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钱和物),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故意内容只是暂时使用并准备日后归还。

典型案例解析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职务侵占罪,以下列举几个典型案例:1. 贺某松职务侵占案:贺某松作为临时搬运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铁路托运物资。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案例表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限于正式职工,临时工只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同样可构成此罪。2. 虞某强职务侵占案:虞某强作为公司负责原材料采购的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据合同取得的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案例表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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