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处罚依据哪条法律 (一)

优质回答法律客观: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三)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
优质回答成年流动人口抵达现居地后,需向现居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婚育证明。 现居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审核婚育证明后,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告知其需接受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管理。
若婚育证明不完整,则需要求补办。 通过上述流程,确保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维护了人口的稳定增长和合理分布。
遵循本办法第八条,现居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已婚育龄的流动人口,确保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为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成年流动人口需提供婚育证明,以便现居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婚育证明不完整,则需要求补办,以确保管理工作的全面性。 通过上述措施,本办法第八条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流程和要求,为维护人口稳定和合理分布提供了有力保障。
扩展资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已废止)是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而制定的办法。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但目前尚无明确、准确和统一的定义。国际上,类似的群体被称为“国内移民”(internal migration)。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三)
优质回答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各级政府需领导并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入地政府需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地人口管理,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完善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离开户籍地的成年流动人口需在离开前,携带合法证件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证明内容需真实准确,禁止伪造或买卖。户籍所在地政府应提供计划生育教育并指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违反规定者将不提供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流动人口需在期满前或婚育状况变化时更换。到达现居住地后,需出示身份证件登记婚育证明。各相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需通报计划生育信息,用人单位和个人业主需负责计划生育管理,房屋出租者需配合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需与现居住地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登记生育节育情况。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定期检查,其信息需定期通报给户籍所在地政府。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序进行,确保各环节的协调与责任落实。
扩展资料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促进人口健康发展,优化生育政策措施) (四)
优质回答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4月22日通过的一项法规,旨在促进人口健康发展,优化生育政策措施。
第一章总则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规定了本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一条目的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促进人口健康发展,优化生育政策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育权利,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包括出生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条例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促进人口优化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二)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育权利;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自由、尊严和权利;
(四)坚持科学规划,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和增长;
(五)坚持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六)坚持综合施策,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合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出生人口管理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出生人口的管理范围、登记、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出生人口管理范围
本条例所称出生人口,是指在浙江省境内出生的婴儿。
第五条出生人口登记
出生人口应当依法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向户籍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条出生人口监督
出生人口监督应当依法开展,对于未经登记的出生人口,应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章流动人口管理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规定了流动人口的管理范围、登记、服务等内容。
第七条流动人口管理范围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浙江省境内居住或者长期停留的人口。
第八条流动人口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依法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向户籍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条流动人口服务
流动人口应当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的内容、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计划生育服务内容
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生育保健、避孕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加强服务管理,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服务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
(二)未依法登记出生人口或者流动人口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篡改、销毁计划生育档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黑律帮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