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证明劳动关系是不是要在公司工作几年的工资单全部拉出来
-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
- 4、如何认识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的规定及在实质 上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证明劳动关系是不是要在公司工作几年的工资单全部拉出来 (一)

贡献者回答证明劳动关系并非要提交全部工作时间工资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工资单即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但需要证明工作时间的,需要开始和最后月份工资单。有的仲裁委还会要求每年度有至少一个月工资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
贡献者回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是为了明确和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劳动关系的双方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点:
劳动关系的定义与认定:详细说明了劳动关系的定义,并明确了认定劳动关系的要素和条件,包括双方主体的资格、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强调了劳动合同在确立劳动关系中的关键作用,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完整的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与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与义务,特别是用人单位在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责任。
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双方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的权益得到保障。
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提供了解决机制和途径,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该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 (三)
贡献者回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问题。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承担较多的举证义务,例如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和考勤记录等。这些证据通常由单位保管,因为它们对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可能的法律诉讼至关重要。如果单位未能提供或销毁这些证据,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你尚未提交仲裁,通过劳动监察手段进行取证是更为直接且高效的途径,这不仅能收集证据,还可能带来行政和经济的双重约束。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寻求专业法律咨询或委托律师协助是非常明智的选择,他们能帮助你有效地搜集和整理证据,如需要,同事的证词或调查也是有力的支持。
总的来说,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规定,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务必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有力地主张你的权益。
如何认识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的规定及在实质 上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四)
贡献者回答如何认识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的规定及在实质 上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是专门用于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属于对《劳动法》未规范内容的创设性规定。此《通知》不能当然溯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时,因此不能作为判断早于其施行时间的法律关系的依据。当事人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在1998年10月,早于《通知》的实施时间,因此,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不能作为判断2005年5月25日之前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
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提供的不仅是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而是结合了其他生产要素形成劳动产品,与劳务关系更为接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主张从199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但该通知的性质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立法法》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不能以人民法院未引用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指出,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作为专门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对《劳动法》未规范内容的创设性规定。丛明滋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是1998年10月,早于《通知》的施行时间。因此,《通知》不能作为判断2005年5月25日之前丛明滋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丛明滋认为再审判决未适用《通知》,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观点,不予支持。
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并不必然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再审判决以丛明滋与用人单位在2008年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为由,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判决予以纠正。
丛明滋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事实包括:用人单位认可丛明滋从事报纸的征订和投递工作;为丛明滋办理工作证、发放工作服,进行星级考核,办理银行卡并按月发放工资。对丛明滋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如下:
首先,丛明滋为用人单位投递、征订报纸不具有专属性,其家庭成员亦可从事,与用人单位的说法相符,因此,丛明滋对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力使用上的专属性。
其次,丛明滋提交的《发行工作基础读本》和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作证、发放工作服以及进行考评,旨在说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隶属性。但《发行工作基础读本》并未明确规定适用人员范围,丛明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接受具体管理措施处理的事实。办理工作证、发放工作服以及进行考评等事实在劳动关系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中亦有存在的可能性。丛明滋的诉称事实及理由不能达到认定具备劳动关系的证明标准。
第三,用人单位为丛明滋办理银行卡并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款项。丛明滋认为此款项是根据征订报纸的份数、投递报纸数量和路程、时间决定的工资,但用人单位认为发放的报酬是承包费,具体数额取决于投递报纸的份数。丛明滋陈述的工资发放情况并不否认每月的报酬数额均不相同,同时其陈述投递报刊用的摩托车、车油费由丛明滋本人提供,用人单位并不提供投递报刊的交通工具。因此,丛明滋向用人单位提供的不仅是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而是结合了其他生产要素形成的劳动产品,与劳务关系更为接近。
综上所述,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系部门规范性文件,且在丛明滋从事用人单位报刊投递工作之后颁布。再审判决未将《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作为法律适用依据,不存在不当之处。丛明滋以家庭为单位,自备投递交通工具,完成用人单位的投递任务,根据投递报刊的份数确定报酬数额。因此,丛明滋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并未达到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明标准,其申诉理由不成立,再审判决的结果应予以维持。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黑律帮网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