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劳保用品配备标准 (一)

贡献者回答国家规定劳保用品配备标准如下:
1、安全帽类。有塑料、橡胶、玻璃、竹藤安全帽等。
2、呼吸护具类。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
3、眼防护具。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等。
4、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有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等。
7、防护服。有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具。有安全带、安全绳等。
9、护肤用品。有护肤膏和洗涤剂。
发放劳保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单位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则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标准内容 (二)
贡献者回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此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应指导和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这些用品。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采购、发放和使用此类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用人单位需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由安技部门对购进的用品进行验收。
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作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参考附录B中的《相近工种对照表》。例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可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标准。标准中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表示字母,例如cc、fg、hw等,并规定了工作服材质、式样和颜色的要求,以符合各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根据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确保防护用品在所有情况下都能适用。对于多种作业或环境,如不适合使用配备的防护用品,应额外提供或借用所需的防护用品。
标准要求配备防尘口罩,但禁止使用纱布口罩作为防尘口罩。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的毒物种类,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手套分为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具有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
护听器包括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用人单位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和频率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绝缘手套和绝缘鞋在定期更换外,每次使用前还需进行绝缘性能的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绝缘性能复测。对于可能受到飞溅伤害的眼部工种,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以避免眼镜破碎后对佩戴者造成伤害。
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人员应根据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放置必要的防毒护具,并确保处于良好待用状态。高处作业场所需按规定架设安全网,并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戴相应种类的安全带。
考虑到各企业中工种作业环境、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以及地区气候经济条件的差异,标准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标准,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各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对于未列入标准的工种,各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备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工装定制有年限规定吗 (三)
贡献者回答行政事业单位工装定制确实存在年限规定。例如,针对炊事员,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春漏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规定如下:
- 每隔三年重新定制2件白涤卡长袖上衣;
- 每隔三年重新定制2件白涤细布短袖上衣;
- 每隔三年重新定制2件化纤长裤;
- 每隔三年重新定制2条白涤细布工作帽子;
- 每隔一年重新定制2顶白涤细布工作帽子。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劳动防护用品旨在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并确保工作质量,而非作为改善生活的福利待遇。因此,各单位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配备范围、增添项目、提高标准或缩短更换年限,也不得将劳动保护用品以现金形式发放。
2.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更新和保管制度,提倡节约,修旧利废,确保用品得到充分利用。
3. 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应由使用人妥善保管,并在工作中穿着。调离或改变工作性质时,应及时收回相关劳保用品;若丢失,需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4. 对于同时从事多种工作的情况,应以主要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 机关行政附属单位(包括自收自支的预算外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除非另有特殊规定,如机关招待所。
6. 行政机关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在行政经费中列支;单独核算(包括内部核算)的行政附属单位在相应费用中列支。
7. 对于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特殊工种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配备原则制定办法,但需从严掌握,并将具体配备情况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8.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其行政附属单位实施。与我局过去的规定如有冲突,一律停止执行。已按照原办法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继续使用,但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内容来源于百度百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的介绍。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用于防护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强烈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以及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温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等。
根据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同需要,应供给工人的防护用品主要有: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口罩、手套护腿、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药膏、防寒用品、防晒防雨的用品等。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由工厂加以规定。
《劳动法》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客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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